国际金融报 | 数据产权、交易、分配、治理制度呼之欲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仍待法规完善
- 发布时间:2022-12-22
- 来源:天下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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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天下银保 ,作者余继超
如何确定数据使用权和归属权?如何对数据进行有效治理,使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数尽其用”,一直是制约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主要因素。
为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提出“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构建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推行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并确立了收益分配总原则。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意见》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和使用起到“举旗定向”的作用。不过,目前数据要素要发挥作用还存在众多制约,尤其是在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方面缺乏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和切实可行的案例和模式,《意见》中很多原则性内容还要落实成为制度、法规,要具备可执行性,要有案例来引导政策落地。
构建产权、交易、
分配、治理四大制度
由于数据要素具有无形性、非消耗性等特点,不能简单复制传统生产要素的管理模式,要实现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就需要在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作出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意见》重点在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在数据产权方面,要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要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推动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在流通交易方面,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要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构建数据安全合规有序跨境流通机制。
在收益分配方面,要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要健全数据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
在安全治理方面,明确建立安全可控、弹性包容的数据要素治理制度。要创新政府数据治理机制,压实企业的数据治理责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黄丽华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意见》为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和使用起到“举旗定向”的作用,为探索数据要素产权制度和市场体系起到“定道”的作用,为各类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功能定位的作用。
“《意见》搭建了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为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和主线,有利于提高数据要素治理效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锘崴科技创始人、CEO郑灏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神州信息新动力数字金融研究院资深分析师杨垚立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实践当中个人、企业、社会、国家等各不同主体在数据要素领域的不同诉求,剥离复杂性,创造性地提出持有权、加工使用权和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有效解决传统产权理论中由所有权而引起的数据要素流通问题,是数据产权制度的巨大进步,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数据产权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国(上海)自贸区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刘斌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意见》强调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法治与行业自治协同、国内与国际统筹,明确要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制定,鼓励探索数据跨境流动与合作的新途径新模式。《意见》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建立合理的分类分级授权制度,这是释放数据价值的基础。《意见》表明未来的数据交易体系将由多种模式、多个维度并行发展。未来数据交易市场也会走向标准化、多层次、多样化。
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有待法规完善和落地
如何确定数据使用权和归属权?如何对数据进行有效治理,使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数尽其用”,一直是制约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主要因素。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意见》中很多原则性内容还要落实成为制度、法规,要具备可执行性,要有案例来引导政策落地。
杨垚立表示,本次《意见》的发布为数据流通、高效治理和有效应用形成了制度基础和发展指引,但仍需在实践当中不断研究和探索制度细节、流程机制和技术手段,才能把本次《意见》当中所构建的数据要素价值发掘框架有效落地。比如在数据质量和价值评估环节,具体的评估模型如何设计、标准如何确定都有待各参与方共同研究探索;在数据争议仲裁、贡献确认等环节如何进行制度安排,在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中如何进行生态构建,各方责任和权益边界如何划分等,都有待以本次《意见》为基础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
盘和林表示,现实中,数据确权面临两方面挑战:一是数据的权益划分困难,《意见》给出了数据确权的原则和方向,但更具体的制度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二是如何督促数据使用方分配相关权益,数据使用方往往会使用未经授权的数据,这个时候谁来监管数据使用方的违规行为,责任人是谁。交易分配的挑战在于,场外交易是分散的,数据交易的模式和种类繁多,此时很难用一种方式来为所有数据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数据交易类型较多,使得相关交易制度建设的难度加大。
刘斌也认为,目前数据要素要发挥作用还存在众多制约,尤其是在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方面缺乏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和切实可行的案例和模式,各个地方都在探索和试点,但是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还缺乏较强的指导理论和实践案例,尤其是法律法规缺失、不明确是制约数据要素价值发挥的主要方面。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行业研究院特聘教授蒋炜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需要通过合适的政策保障来有效配置数据资源,构建基于场景的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治理体系。首先,需要设计制度保障体系使数据成为准公共物品,建立数据科学分类体系,解决数据权属问题;其次,要促进数据-算法-场景的融合贯通,数据有效的价值实现必须对应于相应的算法和场景;最后,需要构建基于场景化的数据-算法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保障,提供完善的数据-算法的确权、追踪、安全、定价、交易、结算、交付、数字资产管理等综合配套服务,发挥数据-算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资本商品价值属性”和“资本职能”,重构公平高效的数据-算法价值链。
刘斌建议,一方面,应该鼓励数据需求方和数据供给方之间按照公平自愿、合法等原则探索自由交易,逐渐形成自发性数据交易市场和生态基础上,不断完善数据交易制度建设;另一方面,要尽快出台关于数据确权、数据定价的法律法规,在行业自律基础上可以探索以行业协会为基础在某些细分领域的数据确权和定价模式,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展范围。
盘和林认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是在保证安全,保证各方数据权益的前提下,推动数据要素从生产方向需求方流通,从而让数据发挥应有的价值,所以安全和权属分配是数据交易的前提。区块链可以通过智能合约来实现数据确权,隐私计算可以保障交易安全,技术安全环境是数据要素流通的基础设施,未来将加大建设投入。
郑灏表示,隐私计算技术为促进数据生产要素流通和数据治理提供技术“最优解”。更好运用隐私计算,首先继续细化隐私计算产品的监管要求;积极探索隐私计算各技术路线之间、隐私计算与外部技术之间的融合方案;还需要增强产品的可用性,软硬件结合的一体机方案是化解可用性的重要选择,推动隐私计算大规模商业化落地;此外,隐私计算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程,需要多方共同参与,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优势,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广泛吸纳行业优秀的实践经验。
不过,盘和林认为,目前区块链技术缺乏促进数据流通的统一平台,政府部门要主动参与到这些技术的研发、应用当中,“我国的数据交易是在监管下进行,有关确权、安全的技术必然是需要政府端参与,否则不具备可行性,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和科研院所、企业等一同发力,将技术转化为基础设施,推进这些技术在数据交易领域的落地应用”。